试评价早期的社会保障?
答:(1)性质上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型。无论是慈善事业时代还是济贫制度出现以后,因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不平等,加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种行为,或者虽然有法律制度却完全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其各种救济活动便很自然地成为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居高临下的施舍,即灾民与贫民并不天然具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他们是否能够得到救助,或这种救助能否解决灾民和贫民的生存危机问题,都完全取决于统治者和实施救助的教会等机构,有时甚至以牺牲人格或接受惩罚为条件。因此,接受救助者不得不对给予救助者感恩戴德,而提供救助者则可以驱使被救助者,两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2)根本目的是防止被统治者反抗。不论是王权兴起的西方,还是中央集权的中国,政府介入济贫事务的根本目的,既不是为了真正解决社会成员中的贫困现象,也不是真正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而是为了防止被统治者在因灾或因不幸事件陷入生存困境时发生与统治者直接对抗的行为。因此,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活动是统治者的“灭火器”,这是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根本区别的;(3)保障项目是极端有限的。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项目在世界各国都是极为有限的,并集中体现在救灾项目上;(4)保障水平是极端低下型。由于慈善事业与政府的济贫政策事实上并非一种固定的、必行的社会政策,加之受当时财力的局限,其保障水平极端低下;(5)保证效果是不良型。由于身份极不平等,加之项目太少、水平太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效果也是不良的,不仅不能解决有需要得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而且也不能真正解决得到救助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p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