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是指?
答:(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主体应当包括:一是国家或政府(主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来体现)。在分税制和财政分级负责制的条件下,地方各级政府也成为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二是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三是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四是城乡居民及其家庭(尤其是劳动者)。上述有关各方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主体,但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具有完全主体资格,其他则具有特殊主体资格,这种主体构成,正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公益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的具体体现;(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来看,它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一方面,社会保障所保障的都是客观存在的财产物资和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灾害救助等是以属于社会成员所有的财产物资(包括有生命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无生命的家庭财产)上的利益为具体的保障对象,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则多是以保障自然人的生活与身体为目标;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目的主要是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国民保障权益的实现又是通过支付货币或提供劳务等方式来进行。因此,人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客体,而物则是部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客体。 p11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