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模式的弊端有哪些?
答:(1)劳动者获得赔偿较难,因为劳动者获得赔偿通常要诉诸法律,耗时长,难以及时得到赔偿,某些职业病有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几个企业工作后患病,很难追究是哪个雇主的责任,其结果是得不到应有的赔偿;(2)企业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因为保险公司常常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的企业拒绝承保,或者在保险合同中依然有限制性规定,以致这类企业的劳动者并不能得到完全可靠的工伤保障;(3)工伤待遇较低,且多为一次性支付,使劳动者伤残后的长期生活得不到保证,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等待遇;四是商业保险具有局限性,因为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必然要考虑自身利益,不仅会对职业伤害风险进行一些限制,而且在支付赔偿金时亦会设法压低赔偿标准;(4)还有性质类似但不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雇主自保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立法通常只对企业或雇主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作出简单、原则的规定,而对具体的赔偿标准不作统一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企业或雇主在有关立法原则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赔付能力,自行确定待遇给付标准。如果劳动者和企业或雇主之间因为工伤赔偿等发生争议,由法院做出最后裁决。 p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