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的军人优待抚恤的内容。
答:(1)根据现行法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面向的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投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上述人员可以依法享受抚恤优待。本处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人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2)现行法规还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懂,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亦参照军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处理;(3)在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中,强调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国家要求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同时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4)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5)各级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则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p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