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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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具有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所有主体的要求,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对其他行政法主体的要求则是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行政法治原则可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是:(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不应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依法定程序进行。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与要求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不可分离。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性原则都是其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原则,有以下具体内容和要求:(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行政法规范,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变;(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而又特殊的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等,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所有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是同样为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一般来说,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已经发生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与范围内;(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给予一定的补偿。可见,行政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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