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一间闲置的门面房出租给个体户李某做小吃店,租金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后,李某以租金太高,自己没钱可赚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该街道办不同意,李某便无故拖欠租金2000元。街道办主任见李某不肯交纳租金,就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两名队员,以不符合卫生标准为由将李某的小吃店查封。 问:(1)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查封违法,街道办事处能否成为本案被告?为什么? (2)若李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同时要求变更租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其主张?为什么?
(1)街道办事处可以成为被告。街道办事处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2)李某要求变更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因李某与街道办事处关于租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但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