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行政权的积极能动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法学家根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形成的某种程序上的共识。(2)作为行政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它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3)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初期,行政程序法远没有行政实体法发达。但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要求程序合法。(4)行政程序法的兴起与发展,使其具有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与地住。违反程序法规则同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P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