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例如,鉴定人完成了鉴定任务,即退出复议,其复议法律关系也因此消灭。但是这种部分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不影响整个复议法律关系的存在。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因为这是主要的法律关系,一经消灭,其他的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3)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4)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P26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