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县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A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了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此,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太重。(1)如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向哪些机关提出?为什么?(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1)如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向某市环保局或A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3条对一般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A县环保局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为A县人民政府,其上一级管辖部门为某市环保局。(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该由A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A县环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为A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