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7日,王某携带赌具邀集刘二、张三等十人在酒店聚众赌博。某市西城区潘阳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当场查获。据此,派出所以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对刘二、张三等十人作出了没收赌资,并处每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对王某作出了没收赌具、赌资,罚款2万元,并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问:(1)本案中派出所以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对行政相对方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属于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还是声誉罚?(2)本案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为什么?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派出所以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对刘二、张三等十人作出的没收赌资,并处每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对王某作出的没收赌具、赌资,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属于财产罚,对王某作出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属于人身自由罚。(2)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在本案中,派出所以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对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