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7日,辽南市松江县南丰镇居民薛某与邻居吴某因宅基地纠纷产生冲突,进而将吴某打伤。县公安局遂以薛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薛某行政拘留10天。薛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1)若薛某提起行政复议,则本案的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是谁?(2)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3)若吴某也欲申请参加到该复议程序中来的话,其在该复议程序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4)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薛某仍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1)复议申请人是薛某,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2)复议机关是辽南市公安局或松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P263)(3)吴某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P259)(4)被告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