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行政立法的始终,对行政立法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结合行政立法实践,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总之,低层级的立法不得与高层级的立法相抵触。依法立法包含以下含义:A.依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规定的权限立法。只有《宪法》、《组织法》、《立法法》赋予了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立法,而且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就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立法。B.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C.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D.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民主立法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A.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以便让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行政立法事项的意见。B.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C.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D.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E.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F.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视为无效。科学立法原则。《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立法的实质就是对权益(利)的分配,每一次进行行政立法时,要科学地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有效的法律依据,保障行政权能合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力争达到二者在立法上的平衡,进行科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