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城管监察大队在一次检查中发现一个小贩违章设点,在上前盘查中与小贩发生冲突,监察大队将小贩货物部分损坏。当日,该监察大队对小贩作出罚款100 元的处罚决定。小贩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坏货物的损失。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提出双方调解。最后,小贩与区监察大队达成协 议,区监察大队把原来的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50元,同时赔偿小贩损失50元。区政府见事情有了完满的结果,宣布复议结束。〔问〕(1)区政府能否就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行为为双方调解?(2)区政府能否就赔偿事宜为双方调解?
(1)区政府不能就行政处罚行为为双方调解。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只能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判断,不能由争议双方自行解决。 (2)可以。对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