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 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就其作用而言,它实际上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在这一点上,有相似于行政执法行为之处。但它采用的是制定规范的形式,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管理的手段看,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同时采取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种手段, 缺一不可。(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立法语言的概括性、模糊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会造 成立法“真空”。此时往往需要由国家行政机 关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解决,以 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表明,在某些管理领域尚无行政法规甚 至无行政规章调整时,往往先由国家行政机 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先由其他规范性 文件进行调整而后在条件成熟时,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这种策略并不违背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4)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的积极性。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 权范围内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 地调动其积极性,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挖掘其潜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进行 行政管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