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合乎理性。(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 包括:①行政行为内容公开。②行政过程公开③行政信息公开。(2)行政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 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 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 公正。(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体包含3个要求:①适当性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 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 目的的实现。②必要性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是在可选 择的几个适当措施之中对于个人或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措施。③ 狭义的比例性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 施与目的之间是成比例关系的.行政机关采 取的措施对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 越多,目的的公共利益价值就应该越大,反 之,就应该越小。(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 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 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 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 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5) 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 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 法。这就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经 明确地成为宪法基本原则,也因此成为行政 法治原则之下的一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