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1)积极作用。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错综复杂,社会成员(个人、组织)的个体利益之间,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地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在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张及其积极作用的日益显著已是公认的事实。(2)行政权的行使也会带来相当的消极作用。这种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等。正是由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膨胀可能造成上述消极影响,因而必须对其进行监督,保证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公益目的。行政权的积极功能和消极作用的共同存在,决定了我们在制度建构和重塑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从而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上的结构性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