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务员的权利。
(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亦称职业保障权,即实行职业常任制,其基本含义是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者开除等处分。我国《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了这种权利;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国《公务员法》第13条第5项规定,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各级机关应保护公务员的这一监督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更不能乘机或者变相打击报复。否则,必须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往责任。(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权。辞职权,是指公务员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要求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公务员法》第13条第7项规定,公务员有权“申请辞职”。但是,由于公务员所处地位和所担任的职务一般都比较重要,因而其辞职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