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归根结底,国家行政权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是,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行政职务关系,在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在与行政相对人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其职务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归属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各个具体的公务员本来就欠缺成为行政主体的客观要件。所以,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