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往、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或者有关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规定,才能赋予某一组织以某项法往土的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行政委托根据所委托行政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规范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行政法学上所说的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又包括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者既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人,进而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受委托者则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委托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