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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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情形。

考任。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2)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3)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4)聘任。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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