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行政活动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公民的财产和自由,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以外,不受任何侵害,并且,享受依法行政所产生的给付与保护,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这种地位,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内在要求。(2)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和全面的社会权为前提,只要公民因行政主体的违法或者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时,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原则上应当承认其对行政的违法或者不当的作为享有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对行政的违法或者不当的不作为有行政介入请求权。无论是否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必须广泛地保障其请求救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