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权的种类。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二种。国家公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权、警察权、统辖管制权、国家公有企业特权、公用负担特权、财政权、刑罚权等;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公法上的物权支配权等。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其中参政权包括人民代表选举权、公务员的选定权和罢免权等能动性参加权,故又称为主动性公权;受益权包括接受各种行政行为的权利、公物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等,因相对人可以积极地请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授予一定的利益,故又称为行为请求权或者积极性公权;所谓自由权即可以主张不因行政权侵犯其自由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可以享受居住、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伽、学术研究及财产享有等权利,故又称为消极性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