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