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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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各项工作。(2)起草。起草是指对列入计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一般有两种:一是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主要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二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3)审查。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承担法规、规章审查职能的是政府法制机构。(4)决定。决定是指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与公布。签署与公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6)备案。备案是指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备案本身只是立法程序的一个后续阶段,而不是立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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