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其他规范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即除了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亦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各自的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且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3)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由各自效力所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但它不可自主规定法律后果,不可自我设定强制手段,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