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
(1)回避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2)合议制度: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极强的问题,应当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者委员会,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3)辩论和听证制度: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为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权奠定了基础。(4)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要求确保行政主体在形成意思表示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专家的论证或者咨询,而专家的论证或者咨询制度对于行政主体正确、公正地作出行政行为,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