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其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推推搡搡,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市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作出对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问: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而采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了法定程序。具体体现在,首先,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次,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没有告知相对人其他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