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责任与法定义务的关系。
行政责任是为保证行政法上的义务得以圆满实现而依法设定的;行政法上的义务得以圆满实现,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也是行政责任的本质所在。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得以圆满实现的强制保障措施。(2)通常情况下,行政法上的义务是借助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自律得以实现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遵循行政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各自行使权利(力),履行义务(职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呈现良性循环的有序运作。(3)有时为了确保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良性循环的有序运作,也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的作用来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责任,既以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其存在的目的,又超出义务之外,在规范和作用方式上都有相对独立性。法定义务的示范作用在先,行政责任的强制保障作用在后。(4)行政责任都是通过一定的承担形式得以实现的。行政责任是对应法定义务的一般概念,在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被法定的有权机关确认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同时便告产生;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表现行政责任的具体形态,要在法定的有权机关对某种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作出裁定的基础上才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