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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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也不应参加新的合议庭,以防止先入为主,影响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3)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可以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提起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审判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仍有上诉权。如果提起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审判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局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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