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第二审程序相较第一审程序的独特之处。
上诉成立的条件。上诉是一种诉讼法律行为,要使上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也不能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上诉成立的条件是:①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利即上诉资格;②必须有适格的被上诉人;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④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发生。(2)上诉的提起、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3)上诉的审理和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