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业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P284)(2)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可作出何种判决?(P306)
北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应由该卫生局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给该市南区人民法院。(2)撤销判决。因为该市卫生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即对于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