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以附以立法说明,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以便让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行政立法事项的意见。(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4)要正式公有已通对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质询机关和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