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兴建水电站,并投入生产使用。该公司所在的甲市A区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其违法情况,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服甲市A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拟申请复议。问题: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请说明理由。
被告是复议机关(甲市环保局或者A区区政府)和A区环保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即A区环保局和复议机关(甲市环保局或者A区区政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