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在我国当代的公共政策形式结构中,不存在司法决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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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在我国当代的公共政策形式结构中,不存在司法决策的原因。

(1)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是,这一原则根本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我国的司法机关跟三权分立体制中的司法机关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同处平行地位的情况不同,它在国家机关中是由人大产生的机构,受人大的监督,并对人大负责。而从共产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司法部门同样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察和审判工作。(2)我国司法机关参与立法过程的情况,司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基础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一般性的。而当立法过程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后,司法机关就不再具有主体地位了。(3)我国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做出的适用法律的决定,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作为以后适用法律的基础,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即这种决定不具有公共政策文件的一般特征。(4)法律解释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体地揭示法律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活动。司法机关虽然也有法律解释权,但是这种权力仅限于: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工作中凡涉及对宪法和法律本身的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应用的解释出现原则性分歧,则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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