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处理。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1)对第三者的死亡、伤残或财物损失,要坚持“以责论处”的原则,按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当事双方的责任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2)对第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补偿费用应认真审核,剔除各种间接损失及不合理的费用开支;第三者人员伤亡的医疗和补偿费用若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按赔偿限额予以负责。(3)保险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或偷窃后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肇事者未查获前,如果公安、交通部门要求被保险人负责一部分或全部赔偿,保险人可以予以负责;对肇事者查获后而无力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亦可酌情负责。(4)在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内,倘若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可赔偿,保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