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保险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国内保险市场各个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和对保险经营的业务、人事、财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由于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技术的特殊性,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健康经营,使保险发挥其稳定社会的功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1)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应该说,偿付能力不仅对保险公司的自身发展有直接影响,而且与社会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稳定保险市场乃至稳定社会所必须的。(2)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竞争。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防止市场上保险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使保险市场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政府一般是采取适当限制各个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和保险价格的方法,要求保险企业或者保险同业公会根据大多数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科学统计结果,制定出共同的保险条件和费率标准。大多数国家都给予保险企业一定的确定条款和费率的权利,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加以一定的监督。也就是说,一方面,保险企业有一定的竞争自由,可以通过条款和费率的差别来从事竞争;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又对竞争加以监管,防止不合法竞争的发生。总之,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和保险人之间在公平的条件下竞争,政府必须对市场交易的条件和价格进行监督、管理。(3)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是保险监管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目标。由于保险商品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普通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很难鉴别,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很容易被动机不良的保险人所欺骗。由此,各国的保险监管都把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作为监管的目标之一。此外,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各国的保险法律一般都规定,在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时,保险条款的解释依“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进行。(4)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保险中介人可以说是保险买卖双方的桥梁。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主要是凭借其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可以更好的发挥中介人的桥梁作用,更好的活跃保险市场。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的目标之一。从各国的保险监管实践情况来看,对中介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其资格和能力的监管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