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任何一个保险合同都必须把保险利益的存在作为合同有效的基本要素。保险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对各类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是可据以订立保障合同的一种法定权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须是被保险人因标的物的安全和因免于责任而取得收益,因标的物的损坏或责任的产生而遭受损失。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凡是主要推断而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在经济上可以估价,且其价值可以用货币形式表示,并被客观所认可。保险利益是制订保险金额和赔款限额的根据。以下各种人对财产保险标的均可具有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2)财产受托人;(3)财产管理人;(4)对财产安全负责的人;(5)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6)财产的抵押人或受押人;(7)财产的出租人或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