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再保险的作用。
(1)对投保人来说。①保证安全。保险契约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为实现保险目的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但是,有时某些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巨灾损失,保险公司不一定能全部承担得起。有了再保险,巨额损失可通过若干再保险人得到分摊,从而使被保险人的安全得到保障,这样,对保险公司也更加放心。②简化手续。为了迎合保户的需要,保险公司通常都要组织安排不同险别和不同方式的再保险合同,以便将其承保的业务随时放人其中。所以,投保人如果需要购买保险,特别是有巨额保险标的时,不必与若干保险人洽谈其投保事宜,一家保险公司就可解决其难题,这样可以简化手续。③节约开支。通过上述手续的简化,可以使被保险人节省人力、物力,为此节约开支。(2)对原保险人来讲。①扩大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是经营投保人转嫁的各类风险的企业。然而,就个别风险而言,有其偶然性,很难预测何时、何地发生。但对同类的事故经过长期的数据积累和分析研究,可以找出比较接近的危险发生频率。这种“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事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依此可以将个别危险单位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变为多数危险单位可以预知的损失,使保险费率的厘定比较合理,从而保证保险费收人足以补偿损失。②稳定经营成果。妥善地经营办理再保险业务,可以达到稳定经营成果的目的。③增加积累。对分出公司来说,由于购买再保险,故在正常年份里应付出适当的再保险费;但同时因为有再保险作支柱,扩大了承保能力,又可增加保险费的收入。另外,作为无形贸易的再保险,如同有形贸易一样,有来有往,即有出有进,通常不存在单方面只进不出或只出不进,也就是说如果担心分出再保险可能导致分保费的外流,可以通过分人再保险的分保费予以弥补。④扩大对外联系。如前所述,再保险这种无形贸易经营范围甚广,既可在国内,又可在海外。而相当数量的巨灾风险必须在国际市场予以安排再保险,所以,再保险是保险界对外联系和发展友好业务关系的重要渠道。(3)对再保险人而谈。①以营利目的分人风险。再保险人接受原保险人的业务,是友好合作的表示,双方之间的分保业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再保险人参与分保的立足点之一是增加收入。②稳定经营成果。保险企业经营再保险业务,通常遵循分人分保和分出分保相结合的经营原则,即既有分人再保险又有分出再保险的经营方针,通过大量的分人和分出业务,使其损失在更大范围内平衡,以使经营成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③学习他人经验。分出公司洽分业务时,通常要提供有关原始保险的资料数据,诸如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等,再保险人一方面考虑是否参加,同时还可以从再保险业务中学习原保险人的经验和核保技术,以便办理此类业务时予以借鉴参考,不断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和水平。另外,在再保险业务交往过程中,通过函电、互访等方式,可以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国际分保市场的新行情。(4)对国家而言。①积聚资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可见,保险的赔款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为了开展业务,再保险必须积累充分的准备金,以应付各种难以预料的巨灾事故的损失,其数额往往要比资本金的数额大得多。这些巨额准备金加之再保险人的自由资本,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均可适当地运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中。②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分出、分入再保险,可以开展技术交流,互通有无,友好合作,互相学习,引进保险、再保险先进技术,进而增进国际经济事务往来,促进本国保险、再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③为外贸服务。随着世界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进出口货物在频繁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无论是海运、陆运还是空运,货物运输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利益的可靠支柱和保障,一旦发生保险范围的损失,保户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对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保险的支柱和后盾的再保险,其身价自然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