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共命运条款。共命运条款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于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命运。”该条款规定,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在利益和义务方面共命运,主要是根据再保险的特点做出的。(2)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再保险合同赋予缔约双方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均通过条款形式加以明确,以保障其顺利实现。(3)过失或疏忽条款。在再保险合同中,普遍订有过失或疏忽条款,规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不能因为另一方在工作中发生了错误、遗漏或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4)仲裁条款。我国现行的海上货物运输险分保合同和海上船舶运输险分保合同的仲裁条款中规定:“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则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是最终的决定,双方都应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