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1)对原保险人来说。对原保险人来说,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点,一是可以选定最佳自留额。原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险种、质量和业务性质以及自身的财力,选定最佳自留额,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不必办理分保。因此,不论在业务选择还是在节省保险费支出方面,溢额分保合同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分保原则。二是分散风险弹性大。溢额分保合同对巨额风险的分散有较大的弹性。因为溢额分保合同限额若不能满足原保险人的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组织安排第二溢额分保合同和第三溢额分保合同等,以便容纳更大保额的保险标的。(2)对再保险人来讲。根据合同规定,凡属溢额分保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对自留额以上的溢额部分都必须放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