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商品,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实际价值的大小。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无法用客观标准来确定,而只能由投保人根据经济需要提出自己的投保金额,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工作地位、缴付保险费的能力等因素全面予以衡量,保险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最后确定。(2)风险的稳定性。人身保险中的死亡危险,虽然逐年增加、明显变动,然而,这种变动却相当规则和稳定。即死亡率虽然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逐年变动,但是,同一年龄段的死亡率在同一年份问,不会发生明显的差异,而是基本上保持稳定。(3)风险的必然性。人的寿命包括生存和死亡两个对立的方面,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如果人身保险只是将生存或死亡的其一方面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可能给付保险金,也可能不给付保险金,即具有两种可能性;如果同时将生存和死亡作为保险标的,那么就仅存在必然给付保险金这一种可能性。因而产生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的重要特点,即保险人对大部分保单都要给付保险金,具有“返还性”。(4)合同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多采用长期服务,保险期限短则几年(个别情况例外),长则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采用均衡费率的办法计算保费,避免自然保险费带来的弊端。均衡保费法应用的结果,无疑使投保人早年缴纳的保费必须超过他应付的与死亡率的变化相一致的自然保费,而到了一定年龄以后,所缴的保费又会低于其应缴的保费。这种长期保险和均衡保费的方法是人身保险所独有的。(5)保费的储蓄性。如前所述,均衡保费制度的运用,使投保人早年缴纳的保费高于自然保费,因此,在初期,保险人每年按均衡保费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当年付出的保险金以后,还会有部分剩余,其剩余部分实际上是投保人提前多缴纳的保费,这可以视为投保人存放于保险人处的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