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以下五个基本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通过负债业务,银行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从而增加国民经济的生产能力。(2)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通过向客户提供支付工具,实现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从而清算客户间的债权债务,同时也为客户兑付现款。(3)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能够吸收各种存款,并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便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内部,形成了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务职能。银行通过为企业代理货币收付、支付各种费用;提供咨询、理财、融资以及发放工资;为消费者个人提供转账、信贷、信托及经纪人业务等,为社会各界提供金融服务,以提高资金的社会效益。(5)调节经济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