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金融企业往来核算的基本要求。
金融企业往来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同业之间往来。有关跨系统行处之间往来,应在中央银行总的指导原则下,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资金划拨清算方法。做到票据、单证不积压,不拖欠延续,按规定处理;要定期清算同行业往来账户并及时清算存欠利息。(2)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商业银行各行处要按规定在当地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金融企业往来引起的资金收付,必须通过这个账户办理转账。商业银行间资金拆借,也必须通过双方在中央银行的账户划转资金。(3)同城票据清算。同城票据清算由当地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各商业银行经批准后参加,并按规定时间和场次提出和提人票据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