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理资金的内容。
对资金的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清理贷款资金。年度决算前,银行会计部门应与信贷部门密切配合,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核对清理。(2)清理存款资金。对连续1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经联系又查找不到的存户(不包括储蓄存款),应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有关账户;对长期无法联系的存户,则转人“不动产”处理,多年后仍无法联系,可按规定的年限、金额、范围转作收益处理。对保持联系,但长期未发生资金收付的存户,要主动与客户协商,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3)清理结算资金。年度决算前,应对各类结算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长期未能划回的托收款,或逾期无款支付的代收款,应抓紧查询、查复,积极催办清理。对未能解付的汇款应积极联系解付,如确实无法解付的,或超过2个月的,要按规定办理退汇。(4)清算内部资金。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要在日常严格控制的基础上逐笔进行清理,对该上缴的、该收回的、该核销报损和转作收益的,均按有关规定处理。(5)清算代理业务资金。对代理业务中的待结算财政款项、邮政汇总业务往来,代理收兑金银占款以及代兑未到期票据等垫付的资金,要按照中央银行有关规定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