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5000万元。请问: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5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才能成立。(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案例中甲公司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发出的新要约反悔,因此给乙工厂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故甲公司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工厂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5000万元的损失,但可以要求1000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金额。缔约过失赔偿时仅需要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不能要求5000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