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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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规定。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考点】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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