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
(1)缔约能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 (2)使节权。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表现在他们可以其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相互派遣或者接受常驻使节或临时使节。 (3)享受特权与豁免。为保证国际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能之必需,国际组织及其代表、资产和财产在东道国和常驻地国可以享有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 (4)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组织在同其他国际法主体发生关系时,承认其他国际法主体和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认的问题,以及当成员国中出现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时,国际组织承认其中一个为该成员国的代表。 (5)国际责任能力。国际组织拥有一定的求偿能力和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