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由于国家是主权的,因而是平等的,而不问其大小强弱、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如何,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 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根据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理,一国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尊重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