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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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一项习惯法规则的确立必须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关于国际习惯的第一个要素,即必须有惯例的存在,这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如果缺乏惯例这个要素,国际习惯就无从产生。惯例又称为“通例”,它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具体而言,国家实践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形成“惯例”:(1)(实践的)一贯性和划一性。(2)(实践的)一般性。(3)时间性。至于国际习惯的第二个要素——法律确信或法律必要确信,这是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法律确信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律确信这个心理因素可以作为某个规则是否已被接受为法律的验证。只有当查明了各国重复某一类似行为是出于法律义务的意识时,习惯法才能确立起来。法律确信这一因素是区分习惯与惯例(又称“惯行”)的根本所在,惯例没有拘束力,对于惯例,各国并不认为这样做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了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所以,当一项多边条约的某些规定发展为习惯法规则时,这些规则就可以对未提出反对的非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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