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核心是各国主权平等,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密不可分。按照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只有两种情况,即只有在下面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是合法的:一为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二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除上述《宪章》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合法使用武力的范围还被扩大解释为也包括民族解放运动在内。(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首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其次,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项消极的义务相对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构成各会员国的一项积极义务,这两项义务紧密相联而不可分割。最后,这两项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最高目标的前提。(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前者是后者的必然结果。不干涉内政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一项义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联合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采取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执行办法除外。(5)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项较新的国际法原则。该原则起初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出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首次被载入一项多边国际条约——《联合国宪章》中。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即非殖民化。实际上,现代国际法通过将自决权的适用限制在殖民地或在外国统治的领土范围之内,来协调自决、分离与国家领土完整三者之间的关系。